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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511031052131114您的来信:
来信内容:

  按照宁社字[2015]174号,发文要求各用人单位统计上报编外聘用人员五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时隔半个月后已有单位能够按文件要求依法办理补缴手续,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依旧持观望态度。现就已经着手办理五项社会保险过程中所普遍遇到的问题加以整理,以下事项如不能妥善解决补缴五项社会保险将难以落实到位,恳请人社局从法律角度和可操作性方面尽快给予解答。
  一、五险中的“医疗保险”自2015年以前的费用能不能补缴?不能则如何进行补偿?
  二、五险中的“失业保险” 自2015年以前的费用能不能补缴,若不能,劳动合同解聘后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自己通过其他方式缴纳过的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如何退补?

来 信 人:李强
来信日期:2015-11-03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各单位信息公开
处理时间:2015-11-09
处理状态: 已转交到各单位信息公开 部门处理, 于 2015-11-18 之前处理完
处理情况: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编外聘用人员补缴五项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

宁人社函[2015]132号

李强同志:
  您好!你通过“县委书记、县长信箱”反映“关于编外聘用人员补缴五项社会保险有关问题”,依据相关政策,现答复如下:
  1、依据《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11]73号)文件精神,以及《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单位和个人不依法缴纳保险费,停止同期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不计个人账户,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自理”,由于医疗保险当年发生的费用报销不得超过次年一季度,依据医疗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费用保险不可追溯性相关规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不能补缴以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2、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及个人按年缴纳失业保险金,符合失业人员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的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费按年度缴纳,不能向前追溯补缴。
  3、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之规定,编外聘用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如有充分理由申请退保,可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其利息。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可由个人缴纳,也可以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具体协商。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2日

处理单位:各单位信息公开
处理时间:2015-11-12
处理状态: 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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