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201412151258158134您的来信:
- 来信内容:来 信 人:曾高亮
由于征用土地补偿没有完全落实,而处于纠纷中的农民承包土地,自留地能进行土地确权么?
来信日期:2014-12-15
- 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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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单位:各单位信息公开
处理时间:2014-12-15
处理状态: 已转交到各单位信息公开 部门处理, 于 2014-12-30 之前处理完
- 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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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农业局关于对曾高亮咨询土地确权相关问题的回复
处理单位:各单位信息公开
宁农业函[2014]84号
曾高亮同志:
你好!你通过“县委书记、县长信箱”反映的“由于征用土地补偿没有完全落实,而处于纠纷中的农民承包土地,自留地能进行土地确权么?”信件已收悉,根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如果占用土地可恢复为农用地,仍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登记。若建设了固定性建筑,则不对该面积确权登记。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集体经济组织报请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处于纠纷中的农民承包地,应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确权。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可纳入家庭承包土地登记,其权利义务适用于家庭承包土地的规定。特此函复。
宁陕县农业局
2014年12月17日
处理时间:2014-12-22
处理状态: 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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